beat365官网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粮行〔2018〕9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省粮油质检中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57号)要求,经研究,省局制定了《2018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附件1)和《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2018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beat365官网

  2018年6月8日

  抄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

  beat365官网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

  附件1

  2018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一、计划和范围

  省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指导计划为670份(见附表1),监测范围为全省11个市、县(区)。

  二、品种和内容

  对农户新收获的早、中晚籼稻谷,进行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和农药残留等项目的监测。

  三、时间和方式

  (一)时间

  按照粮食的收获季节进行。早稻8月~9月,中晚稻10月~12月。

  (二)方式

  省局委托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负责省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项目与检验方法

  (一)质量安全监测项目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敌敌畏、马拉硫磷、甲拌磷)。报送检验结果时不得有缺项。

  (二)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1.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2016)中规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检验与判定。

  重金属镉、铅、汞、无机砷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

  2.结果判定。质量安全检验项目中有一项超过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五、结果汇总和报送

  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汇总分析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填写检验结果表(附表2),编制汇总表(附表3-7),编写汇总分析总结报送省局。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采样方案。结合(附表1)和近年来的监测结果,对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要加大采样密度,并相对固定采样点,加强跟踪监测。对出现异常天气和发生病虫灾害的地区,要及时调整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合理安排监测区域、采样点和监测项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采样工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妥善解决和应对质量安全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跟踪本地区可能出现的异常气候和严重病虫害等情况,尤其是粮食收获后、收购前的质量变化情况。对于范围较广,对粮食正常收购影响较大的质量情况,要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采样,开展检验专项研究工作,迅速摸清发生原因、范围、程度和质量特征等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处置建议,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于监测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经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等因素核实无误后,由省局向省政府和省食安委报告,并通报省有关部门及问题地区设区市政府,同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附表:1.2018年度省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指导计划表

  (早籼稻、晚籼稻)

  2.2018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结果表

  3.2018年度收获粮食重金属监测结果汇总表

  4.2018年度收获粮食真菌毒素监测结果汇总表

  5.2018年度收获粮食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18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7.2018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覆盖范围汇总表

  

  附件2

  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一、监测计划与检验任务安排

  省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计划为530份,采样计划数见附表8。

  二、监测范围与内容

  (一)监测范围。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纳入统计范围的多元市场主体库存的商品粮,政策性成品粮,以及粮食部门认定(供应)的“放心粮油”等涉及民生工程的粮食及其制品。

  (二)监测内容

  1.原粮。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商品粮的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2.成品粮。储备粮、军供粮、退耕还林粮等政策性粮食以及“放心粮油”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三、扦样与送样

  省局委托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负责省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一)制定扦样方案。要合理安排不同性质粮食和各类粮食企业的监测比例,以达到全面反映我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总体状况的目的。要加强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及其直属库、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的密切配合,确保扦样工作顺利开展。

  (二)扦样原则。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扦样、分样、封样全程录像制度。扦样人员要严格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方法、要求、程序扦取样品,准确、全面填写样品信息,确保扦样点位置准确、所扦样品真实,确保样品转运过程中不掉包、不破损、不变质。如发现杂质、水分等严重超标的粮食,要及时报告。扦样人员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三)样品要求。监测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承储企业留存,另二份送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大米不少于1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承储企业所扦仓房(或货位)进行现场分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按统一要求进行编号。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附表10),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生产厂家)及收获年度(生产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二份随样品送交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历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已进行过重金属检验的仓房(货位)要在《扦样登记表》上注明。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扦取的样品集并到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其对照《扦样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本省的《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11,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集并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暂存。《样品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应随检验样品送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保存不少于6个月。

  (五)样品的送达与接收。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及时检验。

  四、检验与结果判定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大米:加工精度、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最大限量、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

  小麦粉: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面筋质、含砂量、磁性金属物、水分、脂肪酸值、气味口味。

  原粮结果判定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执行,分性质原粮的具体评价标准按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粮食收购政策要求执行;成品粮抽查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定为不达标。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2006)、《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2015)、《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201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指标。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敌敌畏、马拉硫磷、甲拌磷)。历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有重金属检测数值的样品,不再重新安排重金属项目检验(注:样品登统表中已标注)。

  小麦:镉、铅、汞、总砷,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镉、铅、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大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镉、铅、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2016)中规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检验。

  镉、铅、汞、无机砷(总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

  过氧化苯甲酰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2325—2008)进行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卫生部等7部局2011年第4号公告。其他项目的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按相应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四)其他要求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后的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

  五、进度安排

  扦样与送样工作6月31日前完成。省级监测样品的检验结果8月6日前报省局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

  省级监测样品的检验数据由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填写检验结果表(附表9),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汇总表(附表12),并报送省局。

  七、工作要求

  对监测中发现的杂质、水分等严重超标的粮食,要组织力量加强督导检查,责成相关承储企业及时采取整理、通风等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检出的重度不宜存粮食,要指导承储企业尽快组织轮换,或按程序报批,提请轮换;加强原粮真菌毒素等污染监控,督促粮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仓储出入库检验;对检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会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再次扦样,并加大扦样密度,进行复核检验,经复核检验确认超标的,由省局报告省政府,通报省食安委及承储企业所隶属的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单位,抄送相关地区的设区市政府,同时督促承储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然对超标粮食进行妥善处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职履行好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按部门分工加强全程监控,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通入口粮市场。

  附表:8.2018年江西粮食库存质量安全监测扦样指导计划表

  9.2018年粮食库存质量监测检验结果表

  10.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扦样登记表

  11.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

  12.2018年度粮食库存 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相关附件:  赣粮行[2018]9号(附件1附表1).xls
相关附件:  赣粮行[2018]9号(附件1附表2-7).xls
相关附件:  赣粮行[2018]9号(附件2(附表8-12).xls
相关附件:  赣粮行[2018]9号(附件2).docx